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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華人社會的文化變遷
作者:龔鵬程 日期:1-4-2004 来源:http://www.fgu.edu.tw/~wclrc/drafts/Taiwan/gong/gong-09.htm
台灣佛光大學創校校長 ‧ 中國北京師範大學客座教授 (馬來西亞檳城,台灣與東南亞:文化文學與社會變遷研討會,主題演講稿。)
一、老舍筆下南洋小坡的種族困擾 老舍有一本不太受注意的童話式小說《小坡的生日》,一九三四年由上海生活書店出版,寫一個小孩的天真與幻想,最後漫遊猴子國,而他的小伙伴竟變成了猴皇。
老舍自己在〈我怎樣寫小坡的生日〉中曾說道:「我想寫南洋,寫中國人的偉大。即使只能寫成個羅曼司,南洋的顏色也正是艷麗無匹的。」可見他對這個寫作計畫其實非常重視。只不過,事與願違,小說中的中國人好像也沒怎麼太偉大。倒是中國人在南洋深受種族問題困擾的困境,他是寫出來了:「小坡不清楚:他到底是福建人、是廣東人、是印度、是馬來人、是白種人,還是日本人」。《小坡的生日》中〈種族問題〉一章開頭問的這個問題,恐怕也是在南洋的中國人常有的困惑。
在南洋的中國人往往生存在種種隔膜中,這種隔膜,包括了不同種族之間、甚至不同方言系統之間的隔膜。老舍〈種族問題〉描寫在新加坡小孩的心內,什麼人都是一樣,隔壁福建人林老闆所不同於廣東人的父親的,只是少了幾隻金牙、咀裏少了一根呂宋煙而已。但「哥哥是最不得人心的:一看見小坡和福建、馬來、印度的孩子兒們玩耍,便去報告父親,惹得父親說小坡沒出息」。而「父親的沒理由討厭一切『非廣東人』,更是小坡所不能了解的」。於是老舍故意加插兩章〈花園裏〉及〈還在花園裏〉,讓所有各種族、各方言系統的孩子在一起玩,來表達他種族和諧平等共處共融的思想。
但老舍的《小坡的生日》中的華人,並沒有混血兒,可見華人其實自成一個社群,不過這個社群裏面,亦分作廣東、福建等幫派。小坡的父親最討厭附近洋貨莊的林老闆,因為林老闆是福建人。當然,小坡的父親同樣不喜歡馬來人與印度人,小坡若偷偷和這些孩子玩,也會「惹得父親說小坡沒出息」。但小孩是天真無邪的,在小坡的花園裏面,便經常有各種族的孩子來玩。只不過,所謂各種族,並不包括英國人在內。如此論種族問題,顯然不徹底。
其次,老舍用新加坡華人聚居的小坡與大坡,作為小主角與配角的名字,是有意增加小說的地方色彩。但老舍對南洋的情況不甚清楚,談華人內部矛盾,「只能零碎地提及廣東人最憎憎恨福建人。但在戰前的新加坡,最嚴重的不同方言系統之間的分歧,是來自閩、潮二幫派」,而非廣泛的福建人廣東人。這個區分,北京人老舍大概很難搞得懂﹝註1﹞。
還有,老舍提出上海人與廣東人之間的矛盾,亦是不明究裡。在的新加坡,上海人極少極少,一個上海會館也沒有,他們構不成一個方言系統。
雖然如此,老舍這部小說仍然值得重視。南洋以外的人,看南洋華人遭遇的種族問題,都只注意華人與印度人、馬來人、緬甸人、傣人、越南人等等的隔閡或矛盾,很少注意華人內部地域、方言或姓氏族群間的糾葛,老舍這篇小說畢竟點出了這個問題。這就是小說家敏感的地方。
二、南洋華人的商幫性質及相關特殊體制
(一)商幫
此處先由老舍談到的閩廣之分講起。
我說那不是「福建人」與「廣東人」之分,而應注意當時的「閩幫」「潮幫」。就是指南洋的族群關係長期存在著地域幫派化的型態。這個幫,是商幫,以貿易集團性質組合而成。我國商幫形成於明代,14世紀時,晉幫已頗具規模。晉商都拜關公,影響到後來做生意的和海外各行商都拜關公。這是「地域(山西)──商貿──宗教信仰(關帝)──倫理(義氣)」結合的模式,也成為後來各地商幫組合的模型。嗣後安徽的徽幫興起;再則是江西的江右幫,勢力主要在湖南湖北雲南貴州;浙江的龍游幫、寧波幫(以奉化、慈溪、鎮海、定海、象山六縣為主);山東的臨清幫。17世紀後,福建幫、廣東幫才聲勢愈盛。
「福建幫」東向日本與琉球,正向菲律賓,南向安南(現在的越南)與暹邏(現在的泰國),西向阿拉伯與非洲東海岸擴展勢力。廣東省出身的商人集團則稱為「廣東幫」。但廣東幫根據不同的方言,還可分為廣州的「廣府幫」,潮州的「潮州幫」、海南島的「海南幫」與梅縣的「客家幫」等四個商幫。其中,勢力與影響最大的,是以廣州港為根據地的廣府幫,與以潮州地區的潮州港為根據地的潮州幫。廣府幫是以順德、番禺、南海、新會為出生地、講廣州方言的商人構成的商人集團。
晉幫、徽幫、江右幫、龍游幫、寧波幫、臨清幫、福建勢、廣府幫、潮州幫,起合起來,可稱為我國十大商幫。其中除晉幫、徽幫較早發展為全國網絡之外,其餘大抵各有區域。臨清幫以東北、山東半島、朝鮮半島為主;江右幫以南方;龍游幫以浙江福建江西山地為主;寧波幫以天津北京上海武漢等口岸城市和日本朝鮮海外貿易為主。至於東南亞地區,那就是全福建幫、廣府幫、潮州幫的地盤了﹝註2﹞。
前面說過,商幫是「地域、商貿、宗教、倫理」合一的組織,以福建幫、廣府幫、潮州幫的情況來看,還要加上一項:語言。幫與幫的畛域,常是語言的不同。說同一區域方言的同鄉,聚在一起,拜自己的神,一同去家鄉外面打拚賺錢謀生,就是商幫的基本性質,也是南洋華人社會的基本型態。我們看,直到現在,南洋華人社會仍是以商人為領導骨幹,而未形成大陸或台灣這樣的「士紳」階層,商團與宗鄉會館又都有極其緊密的關係,就知道要了解東南亞華人社會不能不先了解這個基本型態。陳劍虹〈檳城華人社會組織的歷史演變〉一文把華人社會結構和權力構成關係製成這樣一張表﹝註3﹞: 華人社會結構和權力構成
此表把傳統社會勢力和商業資本勢力分為兩系,一為地緣關係,一為業緣關係。其實不然。在東南亞,地緣、血緣和業緣,合是常態,分是特例。這兩系說到底只是一系,疊合的情況非常高。
例如會館,看起來是地緣組織,但實際上是商團發展的標幟,例如潮州幫是從16世紀起,因海上貿易而在東南亞活躍起來的,但開始在東南亞定居的時間卻遲至19世紀以後。定居的標籤,就是東南亞地區潮州會館的設立。清道光10年(1830年),潮州商人余有進等12人創立互助組織「義安郡」。道光25年,又以義安郡為基礎設立了「新加坡潮州會館」。當時,林義順等在新加坡的中文報紙上發表文章,說明設立潮州會館的原因是:新加坡是交通便利、商業發達、東西商船往來的中繼地。潮人比英人弗拉西更早在該土地上進行經營,時至今日,商業成功的大商人到處存在。但是,公共的、正式的會所還未設立,因此,同鄉之間的友誼不能聯絡,個人的意見不能發表,各種公益事業也不能興辦。因此,應該立刻設立會館云云,即表達了此一願望。東南亞最初的潮州會館隨即於1863年在馬來西亞設立「沙勞越潮州會館」。其後,隨著潮州幫勢力在香港與東南亞地區的擴大,馬來西亞的「雪蘭莪潮州會館」(1891年)、柬埔寨的「柬埔寨潮州會館」(1895年)、香港的「香港潮州商會館」(1921年)、新加坡的「新加坡潮州會館」(1929年)、馬來西亞的「馬來西亞潮州公會聯會」(1935年)、暹邏的「暹邏潮州會館」(1938年)、以及菲律賓的「菲律賓潮州會館」(1941年)先後成立。
同理,福建幫也一樣要建會館,而且比潮州幫更早。在東南亞,最古老的福建會館是17世紀後半期在菲律賓設立的「米林洛福建會館」(1687年)。然後,在18世紀後半期,福建幫的「七府公所」(1778年)在越南西貢(現在的胡志明市)成立。可見福建幫勢力在東南亞的定居,至少比潮州幫早一個世紀。其後馬來西亞的「馬六甲福建會館」(1801年)、越南的「河內福建會館」(1815年)、檳城汀洲會(1819年)、菲律賓的「郎君社」(1820年)、新加坡的「福建會館」(1860年)、新加坡的「永春會館」(1867年)、緬甸的「觀音亭」(1885年,其後改成廣福宮)、馬來西亞的「雪蘭莪福建會館」(1881年)以及印尼的「福建公司」(1890年,1906年改稱福建公所)都是。
而福建幫也可能不是最早的,在馬來西亞各幫邑人中,客幫最早成立會館,即1801年創立檳城嘉應會館,其前為為仁和公司,廣幫的檳城廣東暨汀州會館也在同年成立。
由以上會館成立之歷史看,我們就可以發現會館、商會二而一的現象(如香港潮州商會、印尼的福建公司),以及公會、商會、祭祀會三合一的狀況(如緬甸的觀音亭)。
(二)會黨
在陳劍虹先生的表中還列有「秘密社會組織」,許多研究者也都注意到了。除了早期有的會館用「公司」的名稱出現外,最初成立的一些會館如常與私會黨活動有關,一些會館領導人也是私會黨領袖。
1889年英國殖民政府曾頒布《社團法令》,並在1890年正式執行,這項立法就是想控制私會黨的「非法」活動。一些私會黨在那時才開始記注冊成為合法的團體。因此有些現在看起來與一般公司或同鄉會無異的團體,早期很可能都有私密會黨歷史身分,這也是陳先生把秘密社會列為傳統社會勢力最底層,且由之生展出小同鄉組織、宗親會的緣故。而這一點,實際上也是東南亞華人社會之特色,非一般大陸人或台灣人士所能理解。
此類秘密社會,其入會儀式、倫理規範、人際關係,均類似幫會,但數量眾多。在檳城即有義興公司(大約1799年)、和勝公司(1810年)、海山公司(1823年)、存心公司(1820年)、建德堂(大伯公會,1844年)、和合社(1860年代初)、全義社(1860年代初)與義福公司(約1875年)等。它們多以地緣和方言群為組織脈絡,展開活動。至1881年,義興、建德、和勝、存心、義福和海山六大秘密會社的黨員人數,約占當時華族總人口的69%,或男性口人的84.6%﹝註4﹞。人數如此之多,當然不能稱為「秘密社會」,而就是「社會」了。只因其入會儀式、行事做風,與幫派會黨相似,故一般仍以秘密社會或私會黨來稱呼。其實這些私會黨幾乎完全與地域方言團體疊合。
華人私會黨源於何時,無資料可查。1799年,檳榔嶼的紐波爾德(T.J. New bold)在其所著《馬六甲海峽英國殖民地的政治和統計概況》 (Political And Statistical Account Of The British Settlements In The Straits Of Malaka, 2 Volumes, 1839)一書中,已談到華人私會黨在海峽殖民地的活動。其次是德國傳教士米鄰(Dr. W. Milne) 在英國皇家亞洲學會會報(Transaction Of Thero Yal Asiatic Society, 1827)中,敘述1818年馬六甲的一名私會黨首領涉嫌及一宗暗殺事件。在新加坡,萊佛士(Reffles)的秘書門西‧阿都拉(Munshi Abdullah Bin Abdul Kadir) 於十九世紀四十年代出版的《阿都拉傳》(Hikayat Abdullah)一書中也敘述到1823年他在新加坡大東陵(Tangling現改為Tanglintuah)的森林里,目覩華人私會黨所舉行的入會儀式。
會黨的活動,對當地統治者來說,其自成一格,不受管束,當然很令人頭痛,所以在1879年,檳榔嶼殖民地駐冊官沃罕(J.D. Vvanghan)就提出要加強控制華人私會黨的建議。他在所著的《英屬海峽殖民華人的風俗習慣》 (The 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Chinese In The Straits Settlements)一書中,建議海峽殖民地政府只應准許操同一種方言的華族移民入境,因他認為華人私會黨之所發生衝突的原因,主要即因操不同方言的緣故﹝註5﹞。
這項建議最有趣的地方,不在殖民政府想管理會黨,而在於它透露了南洋華人私會黨的性質,其實就是「鄉黨」。同鄉人結社結會,成立商幫,遂成為一官府勢力以外的「秘密」社會,各謀已利,相互競爭,才是這些所謂秘密社會的實相。
過去,很少華人學者對南洋華人私會黨問題有興趣,很多研究只是新聞報導英文著作的改寫,例如如溫雄飛於1929年出版的《南洋華僑通史》和許雲樵於1951年所撰的《新馬私會黨與洪門天地會的淵源》,即屬於這一類。對南洋會黨的性質,也掌握得不夠準確。
深入探討華人私會黨、方言群和行業之間的關係的,反而是於1985年由麥留芳以英文所著,張清江中譯的《新馬華人私會黨的研究》。書中除探討這三者之間的關係外,也對其組織結構的適應性和活動模式所敘述。同時也涉及華人私會黨如何通過共生參與來減少衝突。
另外,郭仁德於1992年出版《揭開私會黨的真面目》。他以收集的資料與剪報,並拜訪一些私會黨的前輩,論證私會黨以「反清復明」的口號做為掩護,而主要的目的是於結社組織,以在經濟上互濟互助,以保護與擴張本身的經濟利益。適與我的看法相符。
南洋早期當然不少團體是明末遺民流亡海外的,建文皇帝出亡南洋的傳說也廣泛流傳,因此南洋某些會社確有反清復明之政治思想或行動,絕不能否認。但整個南洋華人離鄉背井,大規模赴南洋,從事的畢竟是商業活動,政治活動只占從屬或邊緣地位。只不過,這些背井離鄉的人,遠去父母之邦,在政治態度上當然同時具有不認同或不支持清朝政府的涵義。在海外自成世界,而又仍自居為中國人。則把他們稱為「反清」「復明」似乎也無不可。復明者,未必即是要「恢復」,但大抵可說是「仍復」。這是它們在涵義上的互通,卻不能泥看。因為閩粵商團原本就有反政府之性質,在明朝時也曾反明朝哩!
中國在元朝初期、明朝初期以及清朝初期,中央朝廷為了維持體制及國防,禁止民間商人海外貿易,實施「海禁」政策。但是,福建幫與潮洲幫等海商集團,為了謀求海外貿易的高度利潤,仍冒著風險,突破海禁封鎖線,在中國東南沿海與南中國海頻繁地同外國商人進行海上貿易。
當時海商要面對多重風險,一方面要付出商船與水手等的龐大費用,另一方要因違反朝廷的海禁法律而受罰,或者在海上碰到海賊而被劫去商品。所以海上商人就以合資經營的形式結成武裝海商集團。
福建幫著名的鄭芝龍集團,即曾以廈門為中心,包括台灣與東南亞,構成仁、義、禮、智、信五個據點,擔負起海上物資交流的任務。到鄭成功時,更以台灣海峽為舞台,控制了東從琉球、南至暹邏的海域。
潮州幫的林道乾海商集團,也曾為了謀求海上貿易的利益,抵抗了明朝政府的海禁,「橫行海上」三十年。他出身潮州惠來,率領100艘武商船與5000名「海賊」,在台灣、安南、暹邏與柬埔寨之間進行海上貿易。1573年,林道乾被明朝政府軍包圍,率領部下2000名,逃至暹邏的北大年定居並與北大年國王的公主結婚,努力開拓北大年。其後,北大年港還改名「道乾巷」。
此即可見我們不能僅從反清復明的角度來看會黨,應注意其商團性質。這樣的商團,具有高度自主性,與政治勢之分合,要依自身之利益而定,因而它的政治認同也是浮動的。早期反明,後來反清,再則因反清復明而支持革命;再因支持革命成功而認同中華民國;再又分裂,左派支持共產黨、另一邊支持中華民國;繼而轉變認同,以所在國為新的政治認同對象,政治認同不斷調整。
(三)港主
對於中國政府來說,海外商幫乃化外之民,完全自治。對所在地政府來說,其實也差不多,華人商團常有高度自治性,類如封建諸侯一般。這種特性尤其具體表現於「港主制度」中。
南洋許多地方曾出現一種與甘蜜和胡椒種植關係密切的徙置、種植和土地擁有的體制,這個體制曾在新加坡實行過,在柔佛雪蘭莪南區及森美蘭海岸區的華人社會中也有。這個制度,是當時華人在原本人口稀少地區建立農業墾殖區時,占有土地使用權及合作耕殖的獨特方案。
華人在河流沿岸建立稱為「港腳」的小村落或補給站,農耕地由港腳開始,面積大小不一。在獲授權的地段內,華族墾殖民不得干預原本由馬來人居住的產業、土地或村落,也不准跟他們進行任何交易。
港腳的相關河岸地段由稱為港主的半封建華人頭領管治。港主持有馬來統治者發出的河契(surat sungai),故具有對土地的占有權。最早的一張河契是士古來河的部份河段,1833年。十九世紀中葉,統治者又發給授權書(tauliah),授予港主某些特別權力,使港主獲得族人頭領和蘇丹權威代理的合法地位。
這個通常稱為「港主制度」的體系,非常適合十九世紀的柔佛等地。當時這些地方人口稀少,處女林遍布,州內缺少道路,行政困難。故馬來統治者都正式承認港主為港腳的華人村長或頭領,擁有所有管理當地居民和土地的權力。
港主付給整個地區的租金和稅務,從政府的手中接過港腳領地的管理權。港主須建築和護理港腳內通往各個種植園的通道,及負責「改善河流交通」。除了行政權外,港主在港腳內可經營鴉片館和賭館,並壟斷典當、酒類、殺猪及猪肉買賣的生意,這些都是馬來亞華族墾殖區或礦場內收入豐厚的生意。港主制度的結構,是按照華人社會的地緣及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