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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体系

 

一、导言:主要的宗教和法律问题

 

二、人口,历史和文化的因素

(一)人口因素

(二)历史和文化因素

 

三、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

(一)政治体制概况

(二)法律渊源和法律效力等级

(三)规范宗教的法律

1. 1963年宪法

2. 国际公约

3. 不存在总的宗教法

4. 《社团法案》

5. 《维护宗教和谐法》

6. 其他法律

(四)对宗教事务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构

 

四、与宗教相关的基本规范

(一) “宗教”在法上的定义

(二)有关宗教的主要法理学说

(三) 对宗教和宗教活动的限制

(四) 国家对宗教的财政支持

(五) “宗派,邪教与新宗教运动”

(六)对宗教歧视的补偿和反对宗教歧视的法律

 

五、宗教组织

(一)未登记的宗教团体

(二)国家承认的宗教组织

1. 根据1966年《社团法案》运作的宗教社团

(1)    宗教团体的登记

(2)    登记进行中的要求和国家监督

(3)    解散程序(自愿/强迫)

(4)    宗教社团的收益

(5)    刑事处罚

(6)    讨论

2. 伊斯兰教大会和《管理穆斯林法案》

3. 公法框架下的其他实体

4.“ 慈善组织”和税收优惠

 

六、宗教,刑法和国家安全条例

 

七、宗教敬拜自由,宗教言论自由和改变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敬拜和示威

(二)公开的宗教演说,传教活动,旅行和签证

(三)改变宗教信仰

(四)诽谤和亵渎神灵

 

八、宗教与教育

 

九、宗教与军事

 

附录1法律选编(修正案)

 


 

一、主要的宗教和法律问题

 

在新加坡,与本书提到的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相比,法律对宗教的作用更大程度上来源于个人影响力,这个人就是李光耀。19591990年,李光耀任新加坡总理。在他的带领下,新加坡的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现代化国家。正式离任以后,他仍然是这个国家具有绝对影响力的政治要人(“高级资政”),活跃在新加坡的政治舞台上。 作为一个城市型的国家,通常由不同种族、语言或宗教背景的人组成。这种复杂的构成很容易成为潜在的动乱因素。李光耀由此引入了一种独裁政体,实行形式上的民主,实质上对表达自由和政治异议进行限制。这种国家政策有效的带动了资本经济的持续增长,为广大人民提供了优厚的社会福利。

大体来讲,针对宗教问题的法律体系是李光耀向政府和社会的一次示威。以下是新加坡宗教法的三个主要特点:一、未经国家批准和登记,禁止成立任何宗教组织。 二、尽管很容易获知登记成为宗教组织所需遵循的规则和申请程序,但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序非常严格,而且准许登记的标准并不公开,登记失败亦不能申请司法调查。三、为了促进民族和宗教团结(至少这是一个表面的因素),限制在公共场所进行演说和表达宗教信仰。[1]

 

二、人口,历史和文化的因素

 

(一)人口因素

根据最新人口普查,截至2000630日,新加坡的人口已经达到4,017,733(人)。[2]《国家研究》调查表明: 198912月止, 新加坡人口中76.4%为华人, 14.9%马来人, 6.4%为印度人, 2.3%为其他人[3] 最新的人口普查包括了宗教背景的信息。其中64.4%的华人信奉佛教和道教,6.5%的华人信奉基督教。在马来人中,99.6%的人表示是穆斯林信徒。在印度人中,55.4%的人信奉印度教,25.6%的是穆斯林信徒,12.1%的人是基督教徒,还有6.3%的人锡克教教徒,耆那教教徒和其他教信徒。[4]

2000年新加坡宗教信徒[5]

《世界基督教百科全书》[6]

 

宗教

总人数

所占人口比重(%

中华民族信教

1,521,298

42.7

穆斯林信

655,231

18.4

佛教

515,894

14.5

基督教

437,593

12.3

罗马天主教

143,000

(4.0)

新教

126,536

(3.6)

独立派

94,000

(2.6)

印度教

180,836

5.1

非宗教信仰者

163,965

4.6

 

 

(二)历史和文化因素

出于实际的需要,新加坡是本书选择研究的国家当中最年轻的一个。据说现代新加坡源于1819年, 那时托马斯·斯坦福·拉菲尔爵士首次考虑从东印度公司接手这个零星有人居住的小岛。从那时起,新加坡开始得益于它在深水港的有利地理位置,在不同的政体影响下成为英国的一个著名的直属殖民地。二战期间,新加坡被日本占领,随后又归还英国,直到1959年才实现内部自治。在19631965年间与印度尼西亚结成联盟。1965年后,实现独立。

自从1959李光耀成为新加坡总理以来,国家的政策主要是促进经济财富的增长。其中包括各种措施,比如将新加坡发展成为主要的商业,经济和交通中心;改善人们的经济条件, 特别是住房和就业条件;镇压政治反对派;禁止贩毒和使用毒品;改善卫生条件等。由于新加坡人口稠密,种族、语言和宗教人群多样,政府还重点注意防止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产生。这些努力加强了社会的稳定,进一步鼓励国家抑制批评政府或组织的言论。许多观察家都认为,言论自由权利的抑制会导致人们不断增长的挫折感,尤其是对年轻人。所以,尽管表面上看,新加坡似乎是一个充满活力, 运转良好的自治机关;但实际上,它的繁荣景象是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的。[7]

 

三、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

 

1965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联邦成为一个有着独立主权的国家。根据1963年宪法(修正案),新加坡共和国是一个议会制共和国。

 

(一)政治体制概况:

从官方角度讲,1963年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虽然新加坡是一个议会制民主国家,但自从1959年起就是一党专政。 自新加坡独立之日起,人民行动党就以压倒多数之势赢得了议会的每张选票。现在的议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人民行动党占有其中的83个席位,而其他的联合反对党才拥有一个席位。

行政  总统是国家的首脑。 新加坡法律赋予总统许多与宗教相关的权力,包括有担任穆斯林议会主席的资格,有权任命处理宗教问题的权威官员(包括新加坡伊斯兰教法典说明官在内)。(参阅下面第三部分第四节)行政部门由内阁管理,首相是内阁的首脑。总统从议会成员中正式任命内阁成员,包括首相。( 从新加坡独立时起, 就只有两任首相, 李光耀和他亲自挑选的继任者——吴作栋。) 从组织形式上讲,内阁向议会负责。

立法  新加坡议会是一院制议会, 议员直接由人民选举。人民有普遍的选举权, 投票采取不计名方式但是必须参加。

司法  最高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有既定的司法权。最高法院由上诉法庭和高级法院两部分组成。在最高法院下面有多个下级法院。尽管一些法院被授权行使宪法监督权,但实际上,它们仍服从于立法机关。(下级法院不能行使立法机关的司法调查权,它们可以将这些问题上报上级法院)议会目前的惯例是在法令里加入条款明令禁止法院行使任何评论法律条文和相关决议的权力。 请参阅《维护宗教和谐法》(第18章)。[8]

 

(二)法律渊源和法律效力等级

新加坡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它的法律体系的根基是英国法律。然而,在英国宗教实体法和新加坡宗教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真正的相似性。相反在对待宗教组织的宽容度问题上,英国是相对开放的,而新加坡却严格执行权力主义的政策。[9]

宪法第四条宣布:《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任何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均无效。[10]法律效力紧接着《宪法》的依次是:一、议会颁布的法律, 二、“补充立法” (依照法定职权发布的规章和行政准则), 三、(作为一个普通法国家)司法惯例, 四、习惯。[11]

 

(三)规范宗教的法律

 

1. 1963年《宪法》

《宪法》第15条是宪法保证宗教自由的主要条款:

1 每个人都有表达,实践和传播宗教的权利。

2 没人应被强迫交付比自己应交的更多的特别分摊在整个或部分的为了宗教而交的税上。

3 每个宗教团体都有权利

     (a) 管理自己的宗教事务;

     (b) 为了宗教或慈善事业建立和维持机构设置;

     (c)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和拥有财产并且控制和管理这些财产;

4 本条款不认可任何与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公共道德相关的普通法律相违背的法令。(《宪法》第15条)

出于现实的考虑, 15条第4条的限定性是任何普通法律 这个限制条件如此宽泛使得《宪法》不能够考虑在本条款中为宗教活动或宗教信仰提供保护。[12]宪法还确认了有关宗教表达和宗教协会的权利,这些权利同样受到限制。[13]

《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禁止宗教歧视。(见《宪法》12条,16条第1条,68条) 然而,宪法还同时规定,反歧视性条款不阻止宗教约束其领导阶层或宗教成员的雇员职位。(见《宪法》12条第3条第2点) 宪法保护个人受到宗教指导的权利,禁止在教育场所强迫儿童从事与他或她的信仰相违背的宗教敬拜活动。(见16条)

宪法中还有一些条款规定创立“少数民族权利总统大会”(《宪法》68-91条) 提交给由法令规定创建的宗教协调总统大会。为了进一步加强种族和宗教的和谐,宪法更进一步要求政府照顾到新加坡种族和宗教的少数民族的利益。 152条第一条)又有两则条款赋予政府在保护和管理新加坡穆斯林团体的问题上承担额外的责任。(152条第二条和153条)[14]

尽管新加坡宪法明确了表达和与其相关的各种权利,但都仅仅是一纸宣告,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除非政府提前正式批准,否则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不会承认。[15]

 

2. 国际公约

新加坡还没有批准《国际公民政治权利公约》,也未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3. 不存在总的宗教法

新加坡没有类似于法国,日本,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或西班牙等国的宗教法。

 

4.《社团法案》

1966年的《社团法案》(修正案)为那些想成为被认可的“社团”的宗教团体设立了标准, “社团”一词是宗教团体得到合法性最常用的法人形式。 请参阅社团登记处的“综合指导”(2002)。[16]1889年当新加坡还是英国殖民地时颁布的最早的法律是为了管制非法的刑事活动。[17]因此它的初衷并不是要建立一个公民社会,而只是阻止有组织的犯罪和其他非法的活动的一种手段,这就是为什么在一百年以后仍需要读懂这个法案的原因。如上所述,它包括一些违反这个法案的刑事方面的规定。 (参阅下面的第五部分第二问题1(5)

 

5. 《维护宗教和谐法案》

1990年的〈维护宗教和谐法案〉从根本上作了两件事:一、为宗教的和谐相处设立了总统咨询会。 (请参阅下面第三部分第四点)  二、它赋予了内政事务部更多的权利去向那些被怀疑引起敌视情绪的嫌疑人和其他一些行为发布遏制令。这些遏制令不能够在法庭上受到质疑。(请参阅下面第六部分)

 

6. 其他法律

还有一些特别有关宗教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1966年〈穆斯林管理法案〉(修正案)(参阅下面第五部分第二条第二点); 有一些公共法承认某些宗教团体是法人。 (参阅下面第五部分第二条第三点);1994年〈捐赠法〉;〈所得税法〉(参阅下面第五部分第三条); 〈刑法典〉(参阅下面第六部分)和1967年〈公司法〉(50条)在以上条款规定下,某些宗教团体必须选择登记注册。(请参阅下面第五部分第二条)。

 

(四)对宗教事务承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构

新加坡总统有许多有关宗教的法定职责。总统本人被指定为伊斯兰议会(大会)主席,总的负责调控管理议会的各项商议和会议记录。[18]总统还被授权设立伊斯兰教法庭[19],审议由内政部发布的有关宗教问题的遏制令[20]。另外,总统还有权指定(或宣布撤回指定)以下官员:

- 伊斯兰教法典说明官[21]

- 伊斯兰教议会成员[22]

- 议会中法律委员会成员[23]

- 伊斯兰教法庭成员

- 宗教协调总统大会成员[24]

内政事务部经授权能够发布遏制令,主要对象是那些可能引发宗教矛盾的演说者。[25]

宗教协调总统大会是一个咨询机构,它能够对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间的正常关系发表建议,也能对内政事务部发布的遏制令进行咨询审议。(参阅〈维护宗教和谐法案〉411条) 大会的商议过程是秘密进行的。(第七章)可能会“邀请”一个人做 “口头试问”(见11章第三条)。

宪法设立少数民族权利总统大会这一咨询机构,授权它们汇报包括种族和宗教问题立法草案在内的议题并向政府做出建议。

 

四、与宗教相关的基本规范

 

(一)“宗教”在法上的定义

新加坡没有对“宗教”本身的定义。若要登记成为社团,官方的规则规定:宗教社团是指任何举行敬拜活动或者研究有关神和神性等宗教教义的社团。社团登记处,综合指导附件52002

 

(二)有关宗教的主要法理学说

主要的学说和政策指出,政府应该规范宗教言行,以此来保护种族和宗教和谐,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宗教和宗教活动的限制

新加坡宪法和新加坡政府都强调应该允许存在对自由的限制,而不应确保保留自由的最大限度。对于宗教而言,宪法规定保证宗教自由,前提是与其他普通法一样,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和公共道德。(《宪法》第15条)。 通过认可与公共秩序相关的任何普通法取代了这个保证,新加坡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定性也在做同样的事情。第14条,就不以言论自由开始而以受限制作规定:

1)受以下(2)和(3)条的制约:

    ①新加坡的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权

    ②所有新加坡公民都有不带武器和平集会的权利

    ③所有新加坡公民都有成立协会的权利

2)议会可能通过法律强加限制

①根据(1)①条款授予的权利,有如此的限制是因为必须或应该考虑新加坡和它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安全利益,与其它国家的友好关系,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问题,限定性也是要保护议会特权,预防对法庭的蔑视, 诋毁或任何激发犯罪的行为发生;

    ②根据(1)②条款授予的权利, 有如此的限制是因为必须或应该考虑新加坡和它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安全利益或公共秩序;

    根据(1)③条款授予的权利, 有如此的限制是因为必须或应该考虑新加坡和它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安全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

3)根据(1)①条款对成立协会的权利限制可能也会强加在有关劳工和教育的法律中。(《宪法》14条)

因此新加坡自由的程度被严格控制在议会希望强制执行的限定性条款之下。但是,事实上无论是议会还是行政上对宗教活动的限定性规定都是建立在提升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基于此,法庭非常赞同。

 

(四) 国家对宗教的财政支持

国家对于宗教活动没有财政补贴。宪法中规定:没人应被强迫交付比自己应该交的更多税,特别是分摊在整个或部分的为了宗教而交的税之上。(《宪法》15条第二条)

 

(五) 宗派、邪教和新宗教运动

政府利用《社团法案》阻止某些团体登记注册并且取缔了耶和华见证会和统一教会,但本质上并没有反对“宗派”或“邪教”的活动。

 

(六)对宗教歧视的补偿和反对宗教歧视的法律

在新加坡没有对宗教歧视的补偿。如果人们认为政府作了它权限以外的事情,可以诉至法庭, 但胜诉可能极小。

 

五、 宗教团体

新加坡所有的组织和社团都在政府的严格监督下运行。[26]每一个由10个或更多人组成的团队必须根据《社团法案》登记注册,如果组织登记失败,本法案还对协会或社团强制性实施刑事制裁。“社团”的定义是泛泛的,它包括10人或10人以上为着除商业以外的任何目的的组织。不同于中国和越南,由于新加坡严格执行登记法的规定,很少有未经登记的社团存在。[27]

对于10人或10人以上的未经登记的团体要进行刑事处罚。(请参阅下面五(二)15)部分)

 

(一)未登记的宗教实体

   由于定义的“社团”包括20人或更多人组成的任何俱乐部,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而不考虑它的种类或目的(《社团法案》第二章)根据推理,似乎不足10人的团体可以成立一个不用登记的宗教协会,尽管这样的团体没有资格获得任何收益。[28]

 

(二) 国家承认的宗教实体

宗教实体得到国家认可的两个主要法律途径是:要么成为“宗教社团”,要么通过议会的特别法案。第三种不常用的办法是在《公司法》(修正案)允许下登记成为“公司”。[29]

 

1.根据 1966年《社团法案》运作的“宗教社团”

《社团法案》本身不使用“宗教社团”一词,但与之相关的一些规定却使用这一名词。所以我们在这里也这么说。 从实践角度讲, 宗教社团必须履行同其他任何社团一样的登记程序,然后还要回答一份补充的问卷调查。

 

1 宗教社团的登记

为了登记成为宗教社团,由10人或10人以上组成的团体必须在新加坡信息登记办公室向社团登记处(由一个注册主任领导)在申请中递交以下各种信息[30]:申请表副本;一张成员及官员提名和能证明他们信息的表格,外加一份完成了的调查问卷。问卷调查要包括以下信息:宗教信仰的种类;资金来源;与其它团体之间的联系;所敬拜的神的名字;所使用的教义文本类型;是否传教等等。申请必须由在申请时能够口头回答问卷调查的申请人亲自递交。

然后,由登记负责人批复申请。《社团法案》详细说明了申请被拒绝的根据和有可能被否定的理由。在申请被拒绝的根据中,有一项是登记负责人认为社团可能管理不适当和从事某种非法活动,认为这会误导公众。当然这可能仅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