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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我等之輩’:威權政體與情慾馴服
我們必須審視整個新加坡政治形勢後才能做決定…但我們的看法是,現在新加坡社會還相當保守,關於同性戀的問題,還未到進行質變的時候。 -----Lee Hsien Loong(2000)[1]
壹、前言
1998年12月11日,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 (CNN) 對李光耀的採訪中,開放叩應電話時,一名新加坡同志打電話到節目中問即:
我是同志,在新加坡完全感受不到國家有意識到我的存在;當我們邁向更寬容的新紀元,同性戀在新加坡是否有一席之地?;
當時李光耀簡潔的回應道:
這不是我個人或任一個政府能決定的部份,這端賴社會是否能接受,並且如同你所了解的,新加坡大多數人仍然是十分保守.我要說的是,我們跟美國是十分不同的,我並不認為激進的同志運動會有所助益..我的意思是,我們並沒有迫害任何人。(Birch,2003)
目前,新加坡現行法令規定同性戀活動的不合性。對於這則法令,2000 年10 月24 日,李光耀在接受美國國家公共電臺 (National Public Radio) 的專訪中曾簡單提及新加坡雞姦法的法源依據,面對記者質疑新加坡繼續將同性性關係列為違法的決議,李光耀回應:「…有關禁止同性戀的法律是十九世紀英國殖民時代法律的延續」 [2]。因此,本文首先探討新加坡雞姦法存在的歷史背景,說明新加坡同性性關係刑事化的法源脈絡;隨後透過當地文獻、剪報所得的文件資料做為分析的文本,同時配合訪談以嘹解從文字紀錄中無法得知的動態資料,以求更完整地探討新加坡威權體制對同性少數的態度與管制。
貳、同性法源歷史的追溯
新加坡自1965 年獨立建國迄今約莫三十餘年歷史,堪稱是一個相當年輕的國家。她的歷史背景,除了自1965 年以來的建國史外,確切的說,英國殖民統治一百四十餘年的歷史 (1819-1959) ,無論在語言、文化和典章制度等各方面,以及新加坡獨立後的國家發展均深受英國殖民的影響 (郭俊麟,1998)。而依李光耀所述 「有關禁止同性戀的法律是十九世紀英國殖民時代法律的延續」 的說法,可以從殖民歷史的角度說起,當時,海峽殖民地所頒行的法律,一般是先參考英國本國立法議會所制定的法律,再參酌英屬印度的法律,另再根據殖民地的地方民情加以修改,經過立法議會通過產生 (李美賢,2003:35)。
因此,殖民時期而言,英國對於新加坡典章制度的影響是全面。首先,1826年,英國將新加坡、麻六甲及檳城三地,在行政上合併,由倫敦殖民部設官治理,合稱「海峽殖民地」 (Straits Settlements) ,另頒佈司法第二憲章 (the Second Charter of Justice) ,新加坡則依據此一憲章正式接受英國之法律制度 (Phang,2000)。換言之,所有的英國法,包括普通法 (common law) 、衡平法 (equity)及制訂法(statute law),皆可適用於新加坡,不過,這些法律仍必須依據新加坡當地的環境及情況而為適用。之後,隨著新加坡獨立成為新加坡共和國,於1993年11月12日,新加坡另制訂英國法律適用法(Application of English Law Act),宣示英國法律可適用於新加坡,該法律第三條中規定英國普通法 (English Common Law) 即為新加坡法律之一部分,且將繼續為新加坡法之一部分。是以,新加坡法律可說是建築在英國法之上[3],而現今新加坡的法律係涵括下列數種:普通法、衡平法、案例法(Case Law)、制訂法(Statute Law or Legislation)、附屬法規(Subsidiary Legislation)。
由於新加坡在19 世紀受英國殖民統治,因此她的法律制度屬於英國習慣法體系,不過,也受到英屬殖民地的影響,如刑事法典、證據法令和刑事程序法典,其中,懲處男性性行為的刑事法典,是1863年從當時仍為英國附庸--印度借用過來 (Chen,1986),該《刑事法典》承襲印度1860 年所制定的《刑事法典》,而印度的《刑事法典》由當時英國歷史學家和律師Lord Macaulay所共同擬定。1871年,海峽殖民地通過《海峽殖民地刑事法典》,並於隔年9 月16 日開始施行,實施的範圍包括檳城、麻六甲、新加坡,並於隨後也擴展施行於馬來亞十三州。是故,這也說明為何新加坡、馬來西亞及印度對於處罰「重大猥褻行為」的共同立場,即刑事法典第377 項,均訂定對「重大猥褻行為」的懲處條款,主要是受到英國殖民歷史的影響。隨後,刑事條款並未因新加坡獨立而廢除,1965年8 月9 日新加坡獨立後仍施行《刑事法典》,繼續沿用了殖民地時期的刑法,之所以沿用的原因在於新加坡為了保持社會的繁榮、穩定與發展,因此這個歷史條件決定了新加坡的刑事法典制度。此外,關於刑事法典的修訂,新加坡政府選擇性的將其中一些條款刪除,並另行依需求補充了一些單行的刑事法律條令,例如:婦女憲章、公司法、反貪污法、濫用毒品法等。換言之,刑事法典中處罰非自然的性及男性間性行為的第377 及377a 條款,新加坡政府仍以考量社會情況與環境為由,沿用至今。目前,《新加坡刑事法典》為新加坡的主要刑法,共有23 章511 條款。
一、 英國雞姦法的歷史沿革與社會討論
因此,殖民的歷史條件決定新加坡刑法對非常態性行為的規範。然而,當殖民力量隨著新加坡獨立建國褪去至迄今,同性戀在新加坡依然是一個相當爭議的話題。反觀十九世紀將雞姦法與同性戀概念引入新加坡的英國,面對同性戀相關政策與社會態度的轉變 [4] , 本文在未討論新加坡保留同性戀刑事化的原由及其它作法前,將先行討論一向被視為在歐洲對於同性戀問題較為嚴厲的英國,如何回應同性戀問題。這個部份的討論將有助我們了解自1965年新加坡獨立之後,新加坡、英國各自面對同性戀問題的相異立場。
(一) 、雞姦法與同性戀
然而,雞姦可否等同於同性戀? 或者雞姦法單單適用於規範同性間的性行為? 這個概念必須首先被釐清。根據 Blackstone (1769) 《對英國法律的注解》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ish) ,雞姦 (Buggery) 罪行其實被定義為 「令人厭惡的、違背自然的」或一些類似的詞,這種定義式的說法對具體行為的定義也變得多種多樣。在傅柯 (1990) 性意識史中也提及,十八世紀末前,「雞姦」 其實並無明確的地位,只要觸犯有闗婚姻的法律與尋找奇異肉體享樂的行為,包括:傷風敗俗的淫蕩行為 (婚外性關係) 、通姦、誘拐兒童、精神上或肉體上的亂倫、雞姦或相互「愛撫」等,均被視為重罪之一,法庭既可審判同性戀,也可以審判夫妻不貞,既審判未經家長同意的婚姻,也審判獸姦,簡單的說,凡是破壞事物的秩序與人們計劃的行為,均被人憎惡。一直到了十九世紀,人們對性反常行為進行了整編並對個人作出了新的定義,「雞姦」原本在舊民法與宗教所謂的一種違禁行為,犯案人不過是法律審判的對象,到了十九世紀,同性戀者成為醫學科學下的一種研究「人種」。[5] 也就是說,傅柯認為同性戀者必須視為一種被社會、政治、經濟,乃至為這些體制服務之醫學等等條件,所建構出來的「人種」(species), 這一「人種」,是在1870 年代的特殊脈胳裏才產生出來的。[6] 這一「人種」 不是 「被發現的」 (discovered), 而是 「被建構的」(constructed) 。(Tamsin, 2002:27)在此之前, 社會上儘管存在著肛交等同性戀的行為事實,但行為者最多被譴責或被 判定為不道德的罪行,郤沒有被視為「同性戀者」,行為者本身,也沒有「同性 戀者」的自我認同。相反地,1870 年代以後,特別是20世紀以後,有過肛交行 為者,才被冠以「同性戀者」的名銜,並且被強迫(或被鼓勵)成為,具有「同 性戀者」 之自我意識或自我認同的「人種」。
簡言之,雞姦法即是將特定性行為定位成性犯罪的法律,這些行為最普遍的就是肛交 (anal intercourse) ,有時雞姦的定義也會被擴大成口交 (oral sex) 和 獸交 (beastity) ,但通常仍然是對男性之間的性行為來說的。也就是說,這些法律的物 件雖然適用於同性戀或異性戀,但是它有時可能會被選擇性的用來懲處同性戀者,例如,在美國一些州,這些行為被法律化,並只用來禁止同性間的行為,甚至很多雞姦法被擴大到足以適用於女同性戀,但是更通常的仍然是對男同性戀之間肛交行為來說的。
那麼,在有關處罰雞姦的各項法律中,英王亨利八世 (Henry VIII) 時期所制定的法律最重要,因為後世有關同性戀的法律大多援引自這項法律 (李銀河,1998)。1533 年,英王亨利八世制定了對雞姦罪的法律,雞姦法 (Buggery Act) 成為最早成文規範並處罰違反人類質樸行為的英國法律,觸犯這項法律的人將被判處絞刑,當時英國國會的宣稱如下:
鑑於法律一直以來未對人類間或與動物發生邪惡且令人厭惡的雞姦行為,提出有效且適當的規範,國王殿下親自招集國會與在教會的同意下,頒定雞姦法,規定今後觸犯雞姦行為的人,將被判決處以死刑並沒收全數的財產及繼承家產的權利。(Hyde, 1970)
這項法律隨後歷經三次的修訂,但均未曾對處罰的方式提出修正,1548 年愛德華六世時期,死刑仍被保留,但沒收家產及剝奪繼承家產權利的部份則被剔除。不過,這項修訂並沒有維持太久,1553 年,愛德華六世逝世,瑪麗一世登基並推翻愛德華六世時期的條文,在權勢轉移過程下,一直到1562 年,伊莉莎白一世時期的第二國會宣佈繼續沿用1533 年的雞姦法,歷經數年的轉折,英國雞姦法依舊維持1533 年的規定,而這項條文也持續保留兩個世紀之久。
直到1817 年,雞姦法出現新的發展,口交在英國不再屬於雞姦法所規範的行為之一,但是,英國國會卻在1828 年通過一則違反人類「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的法案,它不僅重申以下原則:「被控冒犯有這種令人厭惡的雞姦罪之人,無論其與人或任何動物犯有這種罪行,都將被視作為重犯而處以死刑」,雞姦行為也正式從世俗的罪行成為法定罪行(Moran, 1996:79)。而將絞刑改為終身監禁時間從10 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等的改變,是1861 年的變化,但這種改變並不是因為對同性戀的態度變得寬容了,而是因為從1826 年到1861 年之間,英國國會陸續將需要判定死刑的罪名從200 種減至剩下四種,換言之,十九世紀末,在量刑普遍放寬的形勢下,英國同性間的性行為才免除死刑 (李銀河,1998)。
(二) 、轉折點:沃芬頓報告 (Wolfenden Report)
之後關於影響近代同性間的性行為法律地位變遷,最重要的事件當推英國 「沃芬頓報告」 (Wolfenden Report) ,它的一個主要思想就是法律不應當管道德領域的事,相信成年人有自己做出道德選擇的能力,因而在西方近幾十年的法律改革實踐中,英國的沃芬頓報告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Plummer, 1999) 。1954年,英國國會指派約翰沃芬頓公爵 (John Wolfenden) 及十三個成員所籌組的委員會開始檢查涉及道德規範的英國法律條文,諸如死刑、賣淫、賭博、猥褻 (obscenity) 及自殺等,歷經三年的時間,沃芬頓委員會於1957 年9 月提出 《關於同性戀與賣淫問題委員會的沃芬頓報告》(The Report of the Departmental Committee on Homosexual Offences and Prostitution ),其中,沃芬頓報告一個重要的結論是:「除非社會通過法律機構專門去將犯罪與惡這兩個概念等同起來,否則就應保留一個由個人來判定行為是否道德的領域,這個領域用簡明的話來說,就是不關法律的事」。[7] 但是儘管如此,當時沃芬頓委員會中有十二個委員在提出建議: 「若是在成人彼此雙方合意且私下發生的同性性行為,並不屬於刑事罪行」,仍同意依照這個 「成人」 且 「私下」 的原則形成以下關於雞姦及其它猥褻行為提出四項決議: (1). 若一男性與未滿16歲的男性發生關係時, 將可能被判處終身監禁; (2). 十年之刑責凡是適用於強暴猥褻範疇內之所有行為,含雞姦及其它猥褻行為; (3).五年之刑責將適用於與21 歲以下或16 歲以上而未滿21歲的對象發生非強暴猥褻範疇之雞姦或嚴重猥褻行為時;(4).二年之刑責將適用於與16歲以上而未滿21歲的對象雖雙方合意但並非於私下所發生的雞姦或其它猥褻行為時(Moran,1996:25)。換言之,沃芬頓調查委員會歷經數年檢閱相關法律所做出的結論,相信一個成年人有權力且有足夠的智慧在不危逆公共道德與規範的前提下,捍衛自己的私領域之餘,不受國家律法的侵犯,這也是沃芬頓報告關於人類情慾自主最重要的結論。
(三) 、1967年後英國對同性戀的相關政策
繼沃芬頓報告,隨後關於雞姦行為的英國法律在按照此一思想下,1956 開始研擬 《性犯罪法》 (The Sexual Offences Act) 法案,其中規定凡不在公共場所(包括公廁)且雙方同意及無他人在場的情況下所進行的雞姦,並不算犯罪,除此之外的雞姦行為仍以雞姦罪論處。1967 年7 月27 日,英國法律開始將成年人彼此合意的同性戀關係除罪化,但並非全面,在英國性犯罪法第一條第一項:「年滿21 歲,經由雙方合意的同性戀行為不算犯罪,但仍然限定,若參與者在二人以上或在公共場合的同性戀行為應視為犯罪」, [8] 換言之,1970 年代同性間的性行為雖未走向全面除罪化的過程,但由於受到沃芬頓報告與1960 年代反文化運動 (counterculture movement) 與學生運動 (student activism) 等潮流,成為往後英國男女同志運動爭取平權的主要背景 (Plummer, 1999:136)。而關於同性戀行為法定年齡的規定,伴隨著1990 年代工黨取得執政權而有進一步的變化,1997 年,透過工黨政府的提案與英國同志團體的遊說活動,同性戀行為法定年齡由21 歲降至18 歲;但1999 年工黨關於同/異性戀的性行法法定年齡一致的提案,則遭到上議院的否決。(Hunt, 2002)
除了同性戀行為的除罪化與法定年齡的規定外,英國同性戀服役政策隨著時代而有所變遷。最早於1967年性犯罪法第一條第五項同時也規定,同性戀行為依陸軍法及空軍法 (The Army and Air orce Acts 1955) 與海軍紀律法 (The Naval Discipline 1967) 的規定仍然構成性攻擊犯罪,到了1994年犯罪正義與公共秩序法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通過修訂性攻擊法第一條第五項後,於該法第146 條第四項另規定,除罪化並不代表將排除同性戀行為作為部隊可將其除役的的基礎。事實上,在英國尚未接受歐洲人權法庭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於2000年的判決前,英國國防部依舊保持對同性戀者從軍的禁令, [9] 直到 2000年1月12日,為因應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國防大臣傑弗瑞.胡恩(Geoffery Hoon) 向下議院宣佈解除軍中的同性戀禁令,因同性戀禁令被退役的軍人亦可再申請入伍服役。[10]
(四 、 保守勢力與溫和主義的攻防:「二十八條款」 (Section 28)
然而,近年儘管在工黨與同志團體的通力合作下,英國的確出現不少朝更公平社會發展的新氣象,80 年代除了同性戀者團體、雜誌外,英國兩大政黨也各自開始成立同志組織,如1981 年工黨成立 「工黨同志組織」 (Labour Campaign for Lesbian & Gay Rights) ,當時這個組織專門處理遭受英國警方不當干擾的同性戀申訴案件,此外,共和黨也成立同志組織 「Torch--Gay Conservatives」,以避免因為在社會議題中缺席而流失英國同性戀者的選票。不過,英國政黨對於中小學性教育是否納入同性戀問題的教學其實有相當大的歧異,在雙方各持立場與尋求聯署的情況,一直到2003年,上議院終以368 對77 票的表決,通過廢除「二十八條款」的決議。那麼,「二十八條款」究竟為何?何以英國掀起如此大的爭議。
其實,自1967年工黨 (Labour Party) 執政期間通過立法使非公開場合下的同性性關係合法化,隨著政黨的移轉,1980年代共和黨取得執政機會,「二十八條款」便是在佘契爾政府時期,一群憂心家庭傳統價值遭受破壞的右翼道德派 (right-wing moralism) 與宗教團體,在這兩股保守勢力的推波助瀾下,於1988年地方政府法 (Local Government Act) 下制定 「二十八條款」(Section 28),主要聲明兩 項立場,分別為 「嚴禁中小學教師在學校裡向學生談論同性戀議題」 及 「防止教育上將同性伴侶也可稱之為一種家庭關係的宣稱」, [11] 這項條款的存在,不僅曾經令許多學校進行自我審查,避免在校內討論同性戀問題, [12] 也成為日後英國同志運動抗爭的主要標的。雖然,「二十八條款」其實並不約束學校的所為,而只是起警策作用,但在一九八七年,英國教育當局也曾向學校發出過指引,不許在教學中宣揚同性戀,不過當時在英國同志團體的不斷遊說下,這條指引已悄悄地在一九九四年保守黨執政期間就作了修訂,轉變成只要求學校「鼓勵年輕人重視道德和家庭觀念」,學校有權“客觀地"對待同性戀問題,自己編訂性教育教材。
因而,在這樣的背景下,當工黨1997年重獲執政權,2000年提出撤銷「二十八條款」的提案,對工黨其實是有利的,但另一方面,這背景卻也激起反對撤法一派的強烈反應。他們擔心,在「二十八條款」的制約下,同性戀宣傳尚且恣意擴散,一旦不受制約,會不會掀起同性戀狂潮?因此,就在工黨取得執政機會,以布萊爾為首的工黨政府為履行大選時對同志群體的允諾,分別兩次於2000年向上議院提出廢除「二十八條款」的提案,卻也受到包括共和黨、家長、教師及工黨下議院代表的強烈反對而未果。例如,2000年7月24日針對是否廢除「二十八條款」,上議院所召開第二次裁決會,在兩個小時相互攻防的激烈辯論中,保守派領袖 William Hague 議員指出工黨政府的提案顯然違背英國主流多數,隨後共和黨 Baroness Young 議員也進一步表達對開放學校教育中討論同性戀問題而影響年輕孩童身心的憂心,隨後雖然在工黨與自由民主黨以人權為立場宣稱不應將同性戀者視為次級團體的主張下,最後的裁決仍以270 票對228 票,42 票之差否決廢除「二十八條款」的提案,而這個否決案被當時英國保守人士視為對同性戀相關議題上的勝利。[13]
目前,繼「二十八條款」、性行為法定年齡、從軍權之後,英國工黨政府在2002年1 月推出 「公民關係法」 (The Civil Partnerships Bill) ,該法規將為當前沒有取得合法權利的同志提供政府性的保護措施,並要求同志履行一些權利和義務,但是,該法規的制定引起社會各界的諸多非議,因為此項法規允許同性戀伴侶可透過地方政府的註冊處舉行公民婚典 (civil ceremony) ,依法進行合法的關係誓盟進而建立家庭,此外,同性家庭並進一步享有政府提供了一系列權利,如: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等,同時,他們也必須承擔一些義務,如:贍養雙方的父母以及子女等。[14] 不過,這一法規方案的提出,也遭到社會各界的強烈譴責和抗議,保守派人士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社會畸形現象,這些法規將違背傳統的婚姻觀和戀愛觀,同時,它的推出也將承認和允許同性戀的存在,這將扭曲人類的婚姻觀念,促進同性戀人數的不斷增長。隨後歷經二年的時間,2004年3 月英國終確認立法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並確定一年後新法付諸實施,這一舉措使得英國在同性戀者平等權益方面與歐盟多數國家步調一致起來。[15]
參、新加坡同志平權發展現況與社會討論
那麼,相較於其他西方國家與英國對同志權益採取逐漸開放的態度,素來擅用法律做為社會建構、政治控制等聞名的新加坡 (Hickling, 1993;Tremewan, 1994) ,由其同性戀者所處的社會、法律地位,觀察新加坡相關同志議題有關的刑事法典、媒體發展相關法令、社團法等,更具體的說,透過這些成文的法律規定與非成文的社會成規,我們可以更清楚的看見國家機關塑造整個社會對同性少數的壓抑力量與態度。
一、查禁與強迫入櫃
目前新加坡現行法令中,有兩則規範違反自然的性之條文,分別為刑事法典 (Penal Code) 377、377A 兩條法規。[16] 377條文提及 「無論彼此雙方是否合意,與任一男性、女性或動物發生違反自然秩序之身體上的性接觸,最高將被判刑十年刑責」;377A 的條文進一步明確提及對男性間性關係的規範:「無論公私領域,任何男性觸犯或教唆他人與其他男性發生性關係時,需負兩年以上的刑責」,因此,新加坡警方無論於公私領域中可對從事上述條款所禁制行為的當事者進行逮捕行動。[17]
此外,男性間性行為在新加坡屬於「重大猥褻行為」事項,新加坡警方也會引用刑法354 條文:「無論是攻擊或非法說服他者,企圖從事違反人類質樸之行為者,應被判處兩年以上,或役科罰金,或鞭打之刑責」,有時亦會進一步指派年輕男性警官徘徊於特定場合中引誘欲尋覓性接觸對象的男性,待這些受引誘者有碰觸男性警官私處之舉動時,隨即以違反人類質樸行為之現行犯進行逮捕,譬如公園、海灘、廁所及購物中心等,經常是新加坡警方誘捕若干人士經常佈線的場所。因此,誘捕與刑法354 項的條文是新加坡警方最常用於公共場合中逮捕涉嫌男同性戀活動的方式與法條Leong, 1997)。倘若被引誘的對象並未碰觸年輕警官的私處時,新加坡警方通常也會引用公共秩序與妨害行為法第19 款,以觸犯不道德意圖之罪名起訴行為者,並役科一千元以上罰金或判處六個月以上刑責。[18] 或者,引用刑法294A 條文,以 「淫穢敗德之聲」(Obscene songs) 之名義,逮捕任何涉嫌在公共場合觸犯淫穢行為或騷擾他人的行為者,並役科罰金千元以上,或負擔六個月以下之刑責。[19]
昨天法院起訴警方於九月中旬於 Tanjong Rhu 所逮捕的同性戀者,這12名男子在警方執行反同性戀 (anti-gay) 的勤務中被逮捕,警方宣稱這12名男子因違法性行為而觸法.總計這次有六名男性在法院的審判下判除有罪.這六名男性分別以不當碰觸他人私處或暴力脅迫他人等,被處2-6 個月不等的刑責… (The straits times, 11 Nov,1993.筆者譯)
因此,恐怕非李光耀資政所言,未曾損害到同性戀者的權益,在現行的國家律法下,國家機器倘而皇之進入並「加以規範」任何踰越「正確觀念」、「正確行為」的另類空間 (諸如男、女同性戀聚集與社交場所,包括酒吧、三溫暖、公廁等等) ,新加坡對同性戀者的監控其實是坦率而未經掩飾。舉例來說,1993 年5 月30 日,警方突然查抄位於 Pan-Pacific Hotel 的Rascals disco club,當時有將近22名同性戀者因未出具身份證而被帶回警局,儘管這些人最後均被飾回未遭起訴,但無疑地,Rascals disco 警方的查抄舉措宣示意味濃厚, Rascals 每週日不成文的男同志之夜,挑動了警方對同性戀的敏感神經 (Heng, 2001:86)。同樣地,新加坡女同志的經驗也說明社會性別二元規範下隱含的強制性律法,新加坡刑法雖然只提及對男性間性行為的規範,然而,這並不代表女同志承受的社會壓力與被國家排斥的情況會比男同志緩和。1994 年,駁船碼頭 (Boat Quay) 的一間酒吧原本決定順應大都市的潮流,於每週推出一天的女同志之夜 (Lesbian night) ,這個當時靠同志間口耳相傳且看似平淡無害的經營策略,推出後的反應出奇熱烈,但是這項決策在接到警方告知來店顧客必須是男女混合的狀態下,女同志之夜以不到兩個禮拜的時間宣告終止 (Heng, 2001:91)。換言之,女同性戀酒吧於整個社會中的空間性,並未因法律只提及對男性間性行為的規範,女同志被付予的空間相對較大。具體來說,這些存在於社會邊緣的性認同或實踐仍被國家機器視為偏差行為,同性戀者消極地被定位與否定。
二、只彈「異曲」,不聞「同工」之妙 綜觀,我們可以發現,國家律法緊緊箝制同性戀活動,社會風俗無形力量與國家機器的合而為一,同性戀亞文化與新加坡社會主流多數的衝突與牴觸下,形成只淮「異」不淮「同」的霸權關係。呈如聯合早報專欄作家兼同志運動者吳慶康指出:
…如果你是個非常積極的同志運動派,本地幾乎沒有任何的同志空間。因為在本地同性戀行為不合法,這裡沒有任何合法的同性戀組織,更不用說同性戀大遊行。走在街上不能公然拉手,不能公然接吻,不然夠大聲向全世界說:〞我是同性戀"。還有,在某些機構,或許還會遭到不平等待遇…」(聯合早報,7 October 1999, 吳慶康)
吳慶康先生清楚地描繪同志在新加坡社會處境的圖像。政府在法律、政策、預算等各方面,預設所有公民都是異性戀者的前提下,同志需求與權益遭漠視,在現行法令的規定下,國家機關拒絕保障新加坡同志公民的權益,形成行政官僚執行公權力不公與警察對於同志消費場所不當臨檢:
…喬裝成同性戀者的警務人員成功地將這些同性戀者從 Hong Lim 公園驅趕出來,兩個禮拜的努力終於在中心商業區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e) ,也就是本地同性戀活動最盛的場所執行警務。這個秘密的勤務由年輕的警官在公園及臨近的場所假冒同性戀者,總計這次勤務有九名男子被逮捕以及少數被警告的人士。中央警署警監Ponnaya Ganesan說道: 「警方早就注意到這個地方..警方會將這些因勾引或行為猥褻的人送到醫學檢驗中心,進一步確定這些人有無愛滋病」。(The New Paper,28/29 April 1990;筆者譯)
這些因同性性行為觸犯法律,被法庭判除罰緩或監禁的案例,在新加坡國家機器對媒體的宰制壟斷下,強迫曝光與同志罪犯形象的報導方式,是新加坡媒體生產同志形象的方式:
Tan How Teck,40 歲,雜工。1993年4 月24 日,在 Bedok 某游泳池涉嫌觸碰一名員警的私處及暗示性行為等為由,昨 (1993/8/2) 遭法院宣判役科罰金一千元,或服牢役一個月。
Chew Chuan Foo,29 歲。被指控上星期六在一家獅城大廈 (Plaza Singapura) 的廁所中,碰觸一名員警的屁股與強行環抱,昨 (1993/8/2)法院以不法之行為對該名員警從事一連串的惡行為由,宣判役科罰金二千元,或服牢役二個月。(The Straits Times, 3 August 1993;筆者譯)
諸如這種類似警方誘捕同性戀者的情況,除了警方主動佈署,警方也會在接獲民眾檢舉或投書的情況下,到特定場所執行監視、誘捕同性戀者的勤務。
…警方發言人 Koh Hong Eng 助理警司: 「據民眾與警方的消息指出,東海岸公園 (East Coast Park) 這個地方又有同性戀活動的出現。」…芽籠 (Geylang) 分局負責執行這次的取締行動..警方會持續監控,有必要時也會持續派人埋伏在此。」 (The New Paper, 24 September 1993;筆者譯)
總的來說,強勢的國家機關加上不斷高唱「國家至上,社會為先」、「家庭為根,社會為本」、「關懷扶助,同舟共濟」、「穩定和諧」、「秩序」 [20] 等國家意識的灌輸下,違逆「正確觀念」或「正確的價值觀」導致社會傾向危險失序的同性戀行為,直接挑戰新加坡政府統治霸權與社會共同價值。葛蘭西 (2000:38)論及霸權的概念時,強調一個社會集團的霸權地位表現在兩個方面,即「統治」和「智識與道德的領導權」,這個領導權,來自於建立一個將統治與被統治集團合為一體的政治與意識形態輿論,以確保各種從屬集體的「自動贊同」。因此,查抄、誘捕同性戀者的舉措,除了一方面加強國家機關對同性戀者的監控與防堵,另一方面則安撫了民眾心理上對同性戀行為的不適與驚慌。
關於這樣的性犯罪,.一名接受 Straits Times 採訪的 Bedok 居民,32歲擔任技工的Ong Kok Leong 先生指出,鄰近 Bedok North Avenue 3 的一些地方,諸如 Bedok 體育場,過去經常有這種不法性活動的出沒,還好現在有警察會來這邊巡邏以及夜間點半後的大燈照明,現在的情況比以前好許多了。以前,任何在夜間經過Bedok 體育場的人,都會特別小心或刻意繞過這個地方,因為意識到這個地方有同性戀者這些些性變態者在這個地方做著他們的"那檔事"。(The Straits Times, 3 Aug 1993,筆者譯)
至於為什麼會有以上這些逮捕行動的形成,除了法律規定因素外,長期關注新加坡同志權益的 Russell 博士認為,1989 年新加坡第一宗愛滋病例的出現,是警方加強公共場所監視、誘捕同性戀者的行動的可能因素:
假如我沒有記錯的話,為什麼有這些事情發生,這是因為當時八零年代末期,新加坡開始有愛滋病的病例發生,當有第二個個案的時侯,社會很緊張,警察開始對同志有意見,比如說那個「Niche bar」被取消販賣酒精飲料的執照, [21] 所以被迫半關門的狀態。(Russell)
三、對同志異議空間的緊勒
80年代末出現的「誘捕同性戀者」,新加坡現行法令讓政府掌握了同性戀者的生殺大權,在國家機器不放鬆對同性戀活動的態度下,卻也意外激盪出同志社群的不滿,同志團體的部份,90 年代對新加坡同志社群而言是一個關鍵時期。1993 年開始有專門處理同性戀相關議題的支援性團體 (People Like Us; PLU) 出現。PLU 的宗旨主要是認識和理解同性戀及雙性戀者的事務和問題。早期,這些人在咖啡館私人的住所進行討論,討論的內容事實上還未涉及是否要求同性戀除罪化、要向註罪局註冊社團等議題:
一開始也就是小規模.就是 informal,就是每個月大家聚在一起,類似一個讀書會的性質,我到是這樣走進這個圈子,因為有朋友問我要不要去,所以我到了時侯他們已經開了三次會,我記得第一次我去的時侯大概當時有不超過二十人,在一個政府組屋裡面,當時的話題就是怎麼樣提醒我們要有自己的自尊… (受訪者 Russell)
一開始PLU 僅拘限於讀書會的參與形式,並沒有將焦點放在是否需要實際行動的層面上,但是由於參加或聽聞過PLU 活動的人愈來愈多,國家機器也開始將監控的觸角伸向PLU:
…每個月辦的時侯,偶爾就會有一種.你會心跳的很快,因為每個月你要開會的時侯,一個星期以前,你就會聽到一些謠言,比如說這個星期警察會來,或是有的謠言就很精彩、很刺激,像某某人的父親在警察單位工作,他看到一個藍圖,然後要怎麼包圍,講的很生動,有時侯就覺得很可怕…我們也曾經有過一些經驗證明我們的政府在監視我們,曾經有個人的母親是在警察單位工作,那這個同志是用他母親的車,他沒有告訴他的母親就到開會的場合裡,那過後他母親的同事就告訴他母親說,oh.為什麼你的車那個時侯會停在那裡.呵呵.。(Russell)
在此,不難發現威權政體下,國家機關對異議空間的抑制與監控。直到1993年5 月30 日,警方突然執行 Rascals disco 的查抄行動並進行逮捕。出乎意料的是,原本一向默不作聲的姿態,這一次新加坡同志決定在5 月30 日Pan-Pacific Hotel 的「Rascals disco 逮捕行動」 後,同志社群開始有一些實際活動。
嗯…而且當時,其實PLU 這個名字不是在一開始就訂的了,當時其實沒有名字。是每個月這樣的開會,然後就等到發生了一件事情 --- 「Rascale Disco」,發生在週末,當時我們開會時.就有人就剛好有在現場裡面,當時的氣氛就覺得很氣憤很不講理,就覺得每一次都被警察欺負,這次我們覺得不可以這個樣子,我們自己有很多energy,可是沒有好好去發揮,應該把它做的好一點,所以就開始就規定每個月找一個固定的時間,因為假如你有這樣的常規性,人家就知道懂的怎麼來找你,所以你要去做,每個月就這樣子做,所以我們就找到了一個藝術中心 (shaweb station) ,它的來頭很有趣,它的創辦人是郭寶昆,郭寶昆你知道他是誰嗎? 他現在已經過逝了,可是他本身也算是一個社會的叛逆者,他是搞話劇的,也是吳作 |